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参保缴费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2、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3、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4、补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养老金继续发放;服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结存额可以继承。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者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补缴或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不愿补缴或延长缴费的,可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补缴养老保险费按应缴年度的最低缴费档次执行,2011年以前年度的缴费标准为每年600元。
补缴年度政府不代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不享受政府补贴。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适时调整,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