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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2-11-12 23:30: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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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常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注意事项1、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发放贷款。2、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不低于规定的首付款比例后,应在购房合同约定期限内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

常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注意事项

1、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2、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不低于规定的首付款比例后,应在购房合同约定期限内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住房未资金监管的,应在办好房屋交易手续、交纳房屋契税后的2个月内(以契税完税证明日期为准)提出贷款申请。

3、申请贷款时应充分考虑自身还款能力,选择适当的受托银行、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确定后不得更改。

4、贷款期间,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逐月还贷、提前部分转账还贷和一次性转帐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以其他形式提取。但共同借款人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5、为方便借款人,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实行一门式服务,现场审批、现场办理担保手续,务请所有借款人同时到场签字。

6、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如未能在两个月内办妥担保、抵押等相关贷款手续,则视为申请人主动撤销本次贷款申请。

7、借款人应如实向公积金中心、担保公司和受托银行提供个人信息和有关贷款申请资料。如有隐瞒或不实,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其一至三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8、对于同一次购房行为,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购房提取公积金总额加上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应付房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超过扣除货币补贴后实际应付房款)。

9、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借款人应在办理资金监管存款凭证后办理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应与资金监管银行一致。在存量房完成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后,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监管账户。

10、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需授权查询其个人征信报告,个人征信报告中存在的负面信息属于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情形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11、贷款申请人中缴存者既有灵活就业人员,又有单位职工的,原则上灵活就业人员不作为主借款人。

12、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主借款人的,放款银行与公积金缴存银行须一致,且还贷账户与公积金缴存扣款账户须一致。

13、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地公积金贷款记录视同我市贷款记录。若缴存者在我市有未销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须先转移至现缴存地办理并户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14、本业务指南仅作为贷款申请的参考依据,不作为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的正式依据。贷款政策如有调整,应以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当日本市住房公积金官方公布的实际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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