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4 0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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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自2020年7月1日起,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2. 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3.电动自行车
1.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自2020年7月1日起,违反规定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3.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注册登记,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并收缴号牌。
4. 使用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注销报废,违反规定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
5. 符合新国标的非本市号牌电动自行车,本市居民及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可以凭相关证件到我市“转籍窗口”,免费换发本市号牌。
6.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宜搭载人员。
7.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遇红灯时,在停车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待;遇左转绿灯时,直行电动自行车不得抢行闯红灯。
8.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越线停车、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非现场执法曝光。
9.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单位所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管理。
10.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记录归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失信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个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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